发文标题: 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四字[199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3-2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免征办法有直接免税和先征后退两种。
  对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直接免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
  如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5]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2-16
实施时间:20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