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地字[1988]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8-12-31
实施时间: 1988-12-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