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发文文号: 会协[2001]151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1-6-26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5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2001年6月26日修订)
  
  1. 总 则
  1.1 为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视野下载提供了验资业务约定书、银行询证函、验资报告参考格式下载,详细地址http://download.esnai.com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会协〔2006〕7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