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2001]0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3-18
实施时间: 2001-3-18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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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浙财会字[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条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颁发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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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