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1993]财会明电传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12-28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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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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