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口市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3-5-18
实施时间: 1993-7-1
失效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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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根据国家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内联(外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使用期为一个月以上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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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府[2002]13号
发文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4-1
实施时间: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