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7]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15
实施时间: 1997-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征税问题
  对人防部门向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征税问题
  目前一些商业企业向进场搞厂店联销、租柜经营或其他形式经销的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用于为商店自身或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