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6
实施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7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