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6]1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7-13
实施时间: 2006-7-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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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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