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1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8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省局今年要按时完成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任务,且第一批单位的上线时间定于5月份,为方便会计核算、经费结算和调整统一征管软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0.85元/套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收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