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4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6-1
失效时间: 2016-7-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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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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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7-7
实施时间:20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