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5]9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8
实施时间: 2005-6-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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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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