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3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4-12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doc    
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