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6-2-21
实施时间: 2006-2-21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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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咨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函([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属于询问告知,即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询问,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告知。如果保险人对有关事项已在风险情况询问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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