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82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4-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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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廖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拓展算力算网优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设立项目专项资金,明确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数智化转型成本”建议非常好,我厅高度重视。目前,为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基础,全面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财政等部门已出台多项财税支持政策,主要政策如下:
  一、资金激励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级资金对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激励作用,省财政厅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省级预算10亿元,聚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核心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创新载体创建、重点应用场景推广、数字领域科技创新、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数字发展环境营造等领域,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积极向发改部门申报项目,纳入支持计划,省财政厅将密切配合省发改委,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助力我省数字转型项目落地落实。
  二、税收优惠政策。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收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制定和实施现行政策中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为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信息产业等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依照规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
  除以上政策外,符合规定的企业还可享受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购入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购入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的可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等。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落地见效;持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带动作用,支持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