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园区规[2025]6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9-29
实施时间: 2025-10-9
失效时间: 2030-10-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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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教育(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现将《湖南省产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9日
 
  湖南省产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大学生在产业园区创业和成长,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建立“高校-园区-企业”三方协同机制。支持园区和高校联合设立创业培训课程,定期筛选科创团队,征集发布种子项目清单。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提供设施设备和技术指导,定期举办园区-高校联合路演,促成项目合作落地。支持园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筛选一批优秀企业家,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立健全“双导师制”,由高校教师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创业实践。定期举办园区开放日、企业见习周等活动,推动园区企业开放部分真实业务场景,以揭榜挂帅形式发布创新课题,吸引大学生团队参与解决实际产业问题,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形成“教育-实践-孵化-落地”全链条协同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产业园区抓好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构建产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将支持大学生实习实践、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全省“五好”园区创建年度重点任务,统筹推动园区加快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或线上平台,整合经营主体登记、税务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政策解读等政务资源,并配套法律、财务、融资等专业服务,安排专人为大学生提供咨询和代办等服务,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鼓励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与创业培训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对接,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精准指导和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园区单独或联合企业、金融机构等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制定资金资助具体细则,在项目启动、设备购置、市场推广等方面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初期资金短缺等难题。积极支持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创基地、标准厂房等大学生创业及实习实践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相关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等中央资金以及省级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园区设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挂牌。支持园区统筹辖区内产业资本,参与金芙蓉科创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出资,或引入相关创业投资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园区创业的,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可申请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将大学生创办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园区企业“潇湘财银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等风险补偿范围。将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政银企融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税务服务。实施“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服务,在大学生创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退出期4个阶段推出20项针对性举措,围绕13类常用涉税事项配套办税指引,提供图文流程演示和二维码扫码指引。全面精准落实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负责)
  六、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场地保障。支持园区整合闲置厂房和研发楼宇等载体资源,提供给大学生作为创业场地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投资、设备需求、创业人数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园区企业开发的存量未销售或未出租的房产,可对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给予住房租金优惠,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园区自行确定。省级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园区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简化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园区采取“弹性地”“标准地+五即”“批供同步”等新型供地方式,助力大学生创业项目降低初始用地成本和缩短建设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人才支持。针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搭建人才平台,推出大学生创业项目与重点专业对接“直通车”,为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与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人才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搭建交流平台。各园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人才对接会,助力精准对接适配人才。建立“园区人才储备库”,广泛汇集毕业生及具备产业经验的专业人才信息,依据创业企业需求开展智能匹配和定向推荐。鼓励企业提供更多技术见习、项目合伙及柔性岗位,吸引大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创业实践。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引进的关键人才,依法依规给予落户、住房、社保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科技赋能。组织高校师生前往园区实习实践,组织大学生创业者参加各类科技成果交易会、产学研对接会等活动,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鼓励园区统筹实验室、中试基地、小试车间等科研、技术服务平台(仪器设备),向大学生创业者开放共享。定期收集发布园区重点企业在科研项目、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的相关需求,加强双向信息对接匹配,引导大学生创业者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创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使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应用场景支持。统筹园区内产业资源,开放应用场景和特定市场,通过组织创业竞赛、举办创新创业成果展、开通线上宣传专栏等方式,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精准匹配产业资源。组织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商务洽谈会、路演等活动,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展示和销售平台。加强园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发与储备,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跟踪服务,各园区可结合实际和项目前景择优给予创新创业、技术服务等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产业园区设立大学生创业二次孵化通道。支持园区建立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对初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按规定提供心理疏导、再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帮助开展信用修复。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支持。鼓励园区对有二次创业需求的大学生和具有可行性的创业项目,制定专业化、可操作的支持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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