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23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9
实施时间: 2025-11-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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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落实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惠企税收政策的提案》的提案已收悉。对提案中指出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资料不明确、“反向开票”执行要求高、同时享受即征即退和“反向开票”风险管理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并提出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标准、建立对企业合理适度的审批和检查细则、加强政策宣介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逐项梳理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并会同金山区税务局积极做好相关企业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正确适用政策。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2年3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文件已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办理资料、办理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提案中反映对自然人能否在第二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作为资源回收企业享受“反向开票”政策的前置条件,5号公告中的实际要求为“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该条要求仅为对未按规定申报汇缴的出售者,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不影响回收企业自身反向开票资格。
  三、即征即退与“反向开票”同时适用问题
  5号公告并未限制企业同时适用即征即退和“反向开票”政策,但反向开票回收的再生资源既可用于直接销售也可用于连续生产。其中,直接用于销售部分不属于即征即退范围,因此需企业分别核算其各项业务发生情况,对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性要求较高。
  下一步,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企业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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