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验资业务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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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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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