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评协[2025]5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0-20
实施时间: 2025-10-20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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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中评协〔2025〕6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内卷式”竞争,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拟定了《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机构会员提出反馈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梅丽珍
  联系电话:0771-2863028
  邮箱:gxzcpgxh@czt.gxzf.gov.cn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资产评估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执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广西资产评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在广西从事资产评估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办法》《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规定,扰乱资产评估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广西评协”)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对会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自律惩戒。发现其他地区会员在广西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通报其注册地所在省级协会,并向中评协报告。
  第二章  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对资产评估师人数、分支机构数量、评估收入、客户群、执业案例、用户评价、曾经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他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七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章 会员自我规范
  第八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准则,自觉维护行业诚信、公平竞争规则。
  第九条 会员在投标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确保执业质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投标报价。
  (一)应当考虑承接该项业务的评估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能力;
  (二)充分了解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
  (三)执行该项业务所需要的工作时间,及相关成本费用;
  (四)其他影响执行项目的因素。
  第十条 会员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并报备该项评估业务等全流程所花费成本。
  第十一条 会员中标后,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业务。不得以低收费等理由随意减少评估程序,降低执业质量。
  第四章  会员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相互监督机制,共同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单独或联名向中评协或广西评协举报在广西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提供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单独或联合向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人及上级、委托招标机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等举报在广西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会员举报涉嫌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招揽业务的,可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
  (一)投标(响应)报价。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合规性审查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合规性审查且报价次低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试,应与该项目业务资产评估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投入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以及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管理费用,合计作为客观成本依据。
  不得以其他服务(如同一实控实体机构参与同一经济行为涉及的关联审计、咨询或工程造价等类服务)或者重复评估同一标的物己经支出成本替代本次投标评估项目应当按照评估准则及评估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必须支付的成本;
  (三)历史收费。采取相同或相似业务类型,相同资产负债规模的已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招揽业务的证据。
  第十七条 会员的正当合法举报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对恶意举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协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十八条 协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着力规范和引导会员依法竞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会员投标行为监管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追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会员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协会收到会员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举报调查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对拒绝、阻碍调查的,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协会对低于成本报价中标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并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机构发监管函或对该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并由该机构承担相关检查成本。在十二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被举报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且无法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会员,协会将其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作为无效投标的,协会按照自律惩戒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会员可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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