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202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19
实施时间: 2025-11-7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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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526元调整为7601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506元调整为4581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16元调整为2891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46元调整为1621元。
  (二)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55元调整为70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25元调整为87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995元调整为10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355元调整为400元。
  二、关于适用对象
  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籍学生和幼儿,可参加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关于医保待遇
  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四、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的本市特困人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其他
  (一)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止2025年12月25日。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