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聘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5]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1-14
实施时间: 2025-11-10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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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持续推进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自治区本级会计管理,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组建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熟悉掌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三)具有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任务,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公务员四级调研员以上、事业单位六级职员以上职级人员。
  (四)能够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积极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
  三、聘任期限
  聘期三年。
  四、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主要职责。
  1.参与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评价工作。
  2.对完善我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我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践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4.及时总结并反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创新性做法及工作经验。
  5.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主要权利。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会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20〕14号)规定,获得与咨询评价相应工作量的劳务报酬。
  2.及时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包括各类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其他会计类行政规章制度、研究资料,以及全区会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3.优先参与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各项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会计相关活动。
  4.优先成为自治区财政厅参与组织管理的会计类培训授课师资。
  (三)禁止事项。
  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损害自治区财政厅权益及公共利益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五、咨询专家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未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自治区财政厅部署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价管理工作;
  (二)对自治区财政厅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不积极配合或敷衍塞责;
  (三)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的情况。
  六、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参与选聘的人员,请如实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历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如现任职务任命文件)等。未附证明材料的,视为无相关资质。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给予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材料报送。
  请应聘者将经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的《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纸质件材料一份)于2025年11月2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同时将《申报表》的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kjc@czt.gxzf.gov.cn。逾期不再接受申报材料。
  (四)审定聘任。
  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聘任名单,并在广西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公布确定为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
  七、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动员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申报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人:苏晓鸽、李慧,电话:0771-5331595、5331602,地址: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807号房,邮政编码:530021。
  附件: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