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25]1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11-11
实施时间: 2025-11-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河北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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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务实高效的京津冀工伤保险便民利民服务体系,现就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人员,应在项目所在地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应按照参保地人社部门有关工伤保险管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登记,未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参保地人社部门管辖。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生产经营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生产经营地一般为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生产地、办公地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的地点。生产经营地不明确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注册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管辖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从提出申请到不予受理决定送达的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六、对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北京市、天津市的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河北省设区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由相关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商决定。
  七、京津冀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先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参保记录等材料,查询职工及用人单位在京津冀参保情况。无法确定参保情况的,北京市、天津市的区级人社部门和河北省设区市的人社部门应配合及时完成协助查询。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因上述争议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人社部门应协调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裁判机关,依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化解争议,主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各自依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