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4
实施时间: 2023-8-14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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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近日,省水利厅在水资源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市县存在水资源税水量核定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规范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移交建档和水量核定工作,请各市县举一反三,进一步梳理排查问题隐患,开展自查自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水资源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动态真实
  各市县应以“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记录的取水许可、机井和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成果,全面排查辖区范围内各类取用水户的水资源税管理情况:一是发现应纳未纳的,要及时录入省平台税改子系统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在系统内完成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建档工作;二是发现纳税人已停止取水或置换为非常规水、公共供水等非应税水源的,应及时在税改系统内办理纳税人注销并选择正确的注销原因;三是税改系统内存在将非纳税人或畜牧养殖等农业纳税人误录入为非农纳税人的,应及时注销错误的档案信息,并选择正确的注销原因;四是以经济合作社、物业公司、供水公司或乡镇政府等非村(居)委会名义办理取水许可且许可水量超过36.5万立方米/年的,应作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确属家庭生活用水的,应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权人为村(居)民个人或村(居)委会;五是水资源税纳税人建档时,必须在税改系统内同步建立应税计量点用于后续水量核定,除水力发电和贯流式火电等以发电量作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外,严禁税改系统内存在“仅建户不建点”情形。
  二、确保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及时全面
  各市县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规范开展水资源税纳税人水量核定工作。一是严格落实非农水资源税水量核定周期,除上年度月均缴税金额低于1000元的非农水资源税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均应按月进行水量核定。二是严格落实依据计量器具开展水量核定,已安装取水在线计量监测设施的非农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在线计量监测数据以完整自然月为单位进行水量核定,监测数据异常的,应首先在省平台计量子系统内完成监测数据订正后再行核定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计量法规相关要求履行计量设施建设、运维和周期性检定等法律责任。三是纳税人因季节性停产、政策性限产等原因暂时不取水或纳税人部分水源因应热备等原因非连续性取水的,可在税改系统内办理纳税人整体或部分应税计量点暂停核定,暂停取水期间由系统自动按照零水量核定。四是严格落实水量核定结果与用水统计调查数据间的一数一源,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属于水资源税纳税人的用水统计名录对象的统计水量报送时,应将水资源税水量核定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之一。
  三、确保规模以上非农水资源税纳税人在线计量全覆盖
  各市县要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22〕32号)有关要求,督促年许可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纳税人,安装符合省级统一技术标准在线计量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上传至省平台。
  四、其他要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省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对接合作,务必于8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问题排查和整改,并在后续工作中以守土有责的精神,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水量核定工作责任,确保水资源税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锐智 0311-85185635
  河北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