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医保发[2022]3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8-4
实施时间: 2022-8-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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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缓缴实施范围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1年末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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