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03-2025110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1
实施时间: 2025-1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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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可由转让方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具体操作流程为: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输入个人所得税APP账号、密码或使用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分类所得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2.进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页面后勾选“股权转让资料报送”后点击确定;
  3.系统通过“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办理须知”弹窗展示报送步骤及所需材料,请认真阅读“办理须知”与“所需材料”,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然后点击“进入填报”;
  4.进入填写页面后,在“1.录入基本信息”页,纳税人可依次填写被投资企业、税款所属期、股权转让情形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页;在“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页,纳税人可依次填写“被投资企业信息”、股权转让方信息、股权受让方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在所有必填信息补充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页;进入“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页时,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根据上一步骤中股权转让信息自动带出,投资抵扣金额根据纳税人天使投资备案信息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收入总额或填写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4.税款计算”页。进入“4.税款计算”页时,系统自动根据填报数据展示涉及计税的相关数据项,并体现应纳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料”,系统显示提交确认信息。
  5.转让方提交资料后,受让方确认股权信息。若受让方为企业的,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的“消息中心”或“待处理事项”模块进行确认;受让方为个人的,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消息中心”确认;
  6.查看税务机关审核结果。转让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功能,可查看已提交的资料信息及当前资料的受理状态。若当前受理状态为“受让方确认中”或“税务机关受理中”,纳税人可点击“撤销”终止本次资料提交,撤销后可修改或者作废该笔资料信息。若当前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则纳税人可以点击“发起申报”进入申报缴税环节。
  7.申报缴税。确认缴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税”。
 
  2.问: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资料受理、审核环节,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3.问: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4.问: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问:对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