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3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6-27
实施时间: 2025-6-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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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牛振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法律服务招标不应以最低价作为中标条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服务日益成为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解决法律服务中以最低价作为中标条件带来的问题,您提出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采购透明度、设定价格底线及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评分等举措。现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予以答复。
  一、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方面
  提案中提出在法律服务招标过程中建立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经验等因素,评选出最符合招标人需求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后续出台的规章制度等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和合作创新等八种政府采购方式,并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的评标方法(评审方法)及适用情形。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提案中所建议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两者的内在实质其实是一致的。采购人围绕实现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根据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实施条件以及影响因素,科学安排采购方式及评审规则。
  二、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方面
  去年8月,我厅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动方案和财政部三年行动工作台账,研究制定出《山西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年-2026年)分级落实清单》,为我省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设定了总目标和路线图。其中,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在内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去年我厅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协调联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发现的问题,经调查取证,按照财政部统一处理处罚口径,依法依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给予处理处罚。同时,持续做好后半篇文章,编印《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精选》,加强对各类主体的警示教育,形成有效震慑。今年,我厅将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提高采购透明度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结合实际,目前我省已建成全省一张网的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均依托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信息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切实提高采购透明度。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部署,我省定期围绕监督指导、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等方面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针对评估过程及日常发现的薄弱环节,经认真研究,拟于近期印发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通知,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
  四、设定价格底线及以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评分方面
  政府采购领域对设定价格底线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对于价格分基准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综上,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暂无可以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对于此条建议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分析,并积极向财政部反馈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