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0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0
实施时间: 2025-11-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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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86)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37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4.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一、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5.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在携程下订单订酒店、机票,这些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纳税人行为属于购买酒店、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