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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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导致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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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