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农厅办[2013]27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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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各处室、各厅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规则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和业务体系,加强各项业务的相互衔接,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核算服务、监督能力,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厅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厅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三条 各核算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岗位,抽调到厅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所有工作。核算单位保留出纳岗位,由出纳承办本单位的相关财务工作。
  第四条 核算中心行使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资金的监督职能。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资金收支由核算中心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中心和核算单位各自主要职责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范、流程;
  (二)核算中心按照核算单位全年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办理费用报支。核算中心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支出,费用超支时,核算中心不再受理核算单位费用支出报销;
  (三)负责审核、监督各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及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拒绝核销;
  (四)负责各核算单位的经济事项以及资金、资产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分析各核算单位财务状况,根据要求,向各核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及建议;
  (六)负责承办厅机关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等基数的核定和报送;编报厅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承办年度厅机关财政供养数据的录入和报送;
  (七)负责各核算单位年度内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年度终了由核算中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清册,并移交给各核算单位管理。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决算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数据备份软盘)等;
  (八)配合各核算单位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配合各核算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风险防控、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等工作;协助各核算单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财务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核算中心财务信息化系统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及财务电子数据备份、归档、安全管理工作;
  (十)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核算单位主要职责
  实行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对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提供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各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本单位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票据管理、印鉴管理、资金审批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核算中心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编审、各项物资和资产的购置审批、政府采购的实施以及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三)负责各项债权清收、债务的偿还,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防止资金流失。
  (四)负责本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相关报表的编报;负责向厅计财处和有关部门提供本单位具有法律意义的预决算报表、“三公”经费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负责承办由财政、审计、监察及财务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负责保管由核算中心移交的年度会计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
  (六)负责保管本单位的票据准购证。本单位使用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等票据,由本单位购买、开票、保管和核销。
  (七)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章  会计核算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会计集中核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济业务事项申请;
  二、受理审核;
  三、填制会计凭证;
  四、稽核;
  五、登记会计账簿;
  六、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建立会计档案。
  第九条 经济业务事项申请。各核算单位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由出纳(或经办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等材料,到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经济业务事项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取得的正式发票、销售清单、领用单等;有关审批单、签到单、费用结算单、借款单等;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受理审核。主办会计接到各核算单位出纳(或指定的经办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每笔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如果报销金额超过核算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的,出纳(或指定的经办人员)还应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是否在发票背面签名;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记载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手续,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限额管理。支出金额低于10000元的经费开支,以及工资、津贴等由主办会计负责审核;支出金额等于或大于10000元(不含工资、津贴等),由主办会计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核算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每月主办会计应根据经审核审批后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及时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稽核。核算中心内部建立稽核制度,实行交叉稽核。对主办会计传递的会计凭证,稽核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核。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复核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特别是对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复核;复核报销票据是否合法,特别是对报销的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核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特别是对经费的开支、会计科目应用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等。
  第十四条 登记会计账簿。主办会计必须以经过稽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及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并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五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主办会计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期限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各核算单位收到主办会计提交的加盖本人和核算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印章的会计报表(一式叁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和单位印章后退回核算中心两份,各单位自身留存一份。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和单位印章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内部由负责人(中心主任)、主办会计、稽核人员和出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负责人(中心主任)负责综合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部门财务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核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规范与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核算单位限额以上和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核把关;对核算单位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提出处理意见;核定核算单位接待费、会议费以及车辆运行费用的额度;
  (四)负责协调与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关系;
  (五)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布置、检查及总结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会计负责对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心各项制度;
  (二)负责审核、监督各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拒绝办理,对各核算单位的经济事项以及资金、资产进行正确账务处理;
  (三)负责计算财务成果,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分析各核算单位财务运行和资金状况,根据要求向各核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四)负责承办核算单位年度内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并做好会计信息保密工作。年度终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清册,并移交给各核算单位保管;
  (五)协助各核算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风险防控和接受财政、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六)与出纳做好期末对账工作;每月15日前完成所核算单位的账务处理,20日前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编制清册移交至各核算单位管理。
  (七)及时向核算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报送工作情况,承办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负责稽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稽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记帐凭证内容是否齐备,资金列支渠道、会计科目设置、金额等是否正确等;
  (二)负责稽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情况;
  (三)管理所负责单位的财务印鉴。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存和银行结算业务,做到及时、准确;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
  (二)负责本单位银行票据、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及其他票据的购买、开票、保管和核销;负责单位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换证以及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合并和撤销;严格按照支出报销单上主办会计标注的资金列支渠道开具银行结算凭证;负责结算凭证、报销凭据的保管和传递,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做好会计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报送本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核定和报送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等缴交基数,并完整保存上述资料一份。
  (四)负责每月复印和保管个税、失业保险、医疗等代扣代缴单据;按季度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申请等业务。
  (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负责下载、保存和接收省财政下达的经费指标,并及时向省财政上报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退休费核定单》,负责每月录入工资变动情况表;年度终了,在财政供养系统中,负责录入和上报本单位年度财政供养人员的相关数据。
  (六)每月6日前,负责办理与主办会计,开户银行的期末对账工作,编制出纳报告单并签章,正确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七)完成会计核算中心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任务。
  第五章 账户、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所有开设的银行账户都须划入核算中心管理。各核算单位不得再另立账户。所有账户不得外借或为外单位提供资金周转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核算单位不得另行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账外收支核算,但可设置有关的辅助账薄,进行相关财务业务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收付按现行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制度办理,
  遵守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1000元以上的支出以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备用金管理。一般因公务活动需要、预代支付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如差旅费、接待费、其他零星费用等原则上要使用公务卡支付。对确需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按其单位3-5个工作日的经费开支情况确定,由领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批。备用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核算单位出纳应根据“先审批后付款”的原则,对已完成审核审批手续的付款凭证,才能以备用金支付。各核算单位要加强备用金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定期进行核对盘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确保库存备用金账实相符,安全完整。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按规定需要签名(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名(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核算单位使用的支票等银行票据,由核算单位购买、开具、保管。核算单位使用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等票据,由核算单位购买、使用、保管、核销。核算中心定期检查、核对核算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票据、财务专用章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对于票据保管人员开具的票据,印章管理人员在盖章之前应认真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条 设立票据、印章使用登记簿,由相关经办人员对票据、印章的使用等事项进行逐一登记,备查。
  第七章 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廉洁秉公,不以权谋私,不得在其负责核算的单位报销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核算单位应将单位负责人(一把手)或授权审批人员的签字笔迹等抄报核算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做好相应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核算中心不直接受理供应商等外部往来人员的收支报账。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给单位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每年应安排财务人员l-2次学习、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执业素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