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农经管[2004]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
实施时间: 2004-2-2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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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莆田市农业局:
  你局《莆田市农业局关于辖区内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请示》(莆市农经[2003]15号)收悉,经征求省人大农经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立法本义,凡是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性质的组织,都应当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你局在请示件中提到新设立的四个办事处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委会,居委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和集体经济成分,加强这些办事处中的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仍相当必要。因此,在目前条件下,这些办事处和居委会都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二ΟΟ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