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促进开发区盘活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自然资发[202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0
实施时间: 2022-1-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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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协同作用,鼓励、支持开发区盘活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促进开发区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按照《全省开发区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要求,现将《促进开发区盘活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022年1月20日
 
  促进开发区盘活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的若干措施
 
  一、适当降低企业入区门槛
  为盘活开发区内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而引入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可暂不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关于“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国家级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容积率提高20%,省级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容积率提高15%”的规定,待企业稳定达产后,再通过改扩建的方式逐步提高容积率。
  二、灵活实施转让和登记政策
  允许分割转让部分企业用地。用地企业已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在满足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与消防条件等前提下,可按照先依法分割再转让的程序办理。如供地合同(或协议)约定有不得分割的,遵照合同(或协议)约定。
  允许转让办理预告登记。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交易双方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允许以工程进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对于建设进度缓慢的企业项目,在不动产登记空证办理完成后,可根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进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直至完全竣工后完成最终变更登记。
  三、鼓励消化存量低效用地
  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平台经济、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原划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鼓励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使企业获得土地租金收入。
  四、探索扶持性财税政策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制定资金奖励、补贴扶持办法,支持开发区闲置资产盘活,促进优质项目招商引资。
  妥善处理欠缴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的,在税费追缴、补缴过程中,可综合运用司法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搭建融资平台
  强化资本运作。支持金融、资产公司与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金融合作,通过搭建融资平台、组建资产运营公司、设立盘活基金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拓展融资领域和渠道,为盘活闲置资产注入资金、增加外力。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盘活开发区闲置资产所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纳入政府债券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优先支持。将各开发区处置闲置土地和盘活闲置资产情况,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退出以及批准各地成片开发的重要依据。建立年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机制,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于处置闲置土地的可按照处置面积的50%奖励计划指标,对于盘活闲置资产的可按照处置面积的25%奖励计划指标。对于盘活进展缓慢的开发区,停止项目用地审批,暂停所在县(市、区)成片开发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