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11
实施时间: 2025-3-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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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电费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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