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9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15
实施时间: 2025-10-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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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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