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资[2025]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0-9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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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
  二、基础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应建立资产信息卡,准确填写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进行确认并登记资产信息卡。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暂估价值登记资产账,办理权属登记,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处理,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每月应编报资产月报,年度终了应编报资产年报。
  (八)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九)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及时更新资产用途、资产状态等信息。
  (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在资产年报中如实反映。
  三、自用资产管理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的责任。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公物仓”“大仪共享平台”等各类共享平台,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各类资产开放共享。
  (十七)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复制权等部分著作权利。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
  四、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国有资产,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或公开招租期满后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临时出租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国有资产5年以上或其他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借用对方资产的,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出借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出借方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出租资产坐落在杭州市范围外的,可委托所在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二十五)资产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及时将合同、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五、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二十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或新入股竞争性领域企业,确有必要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同时,应加强土地(林地)使用权、数据资产、软件、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八)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或对外投资,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可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二十九)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及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统一监管。
  (三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购买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十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三十二)除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或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六、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三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外,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事业单位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以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六)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十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资源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财综〔2009〕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