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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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获取审计证据,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第二章 函 证 决 策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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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