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进出境货运船舶改营业务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海关
发文时间: 2025-2-5
实施时间: 2025-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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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进出境货运船舶改营业务,严密监管、防范风险,根据《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货运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第三条 进出境货运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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