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辽宁省为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第1431005号]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5-16
实施时间: 2025-5-1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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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姜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为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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