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18]27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31
实施时间: 2018-5-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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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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