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1]2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9-27
实施时间: 2021-9-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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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自备电厂企业两项非税收入的征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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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