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税发[2022]1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22-12-27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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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采取“林业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信息,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将征缴信息回传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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