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2025]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7
实施时间: 2025-1-17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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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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