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4]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8-1
实施时间: 2024-8-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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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等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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