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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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以及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为服务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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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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