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5]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27
实施时间: 2025-5-27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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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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