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5]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7-28
实施时间: 2025-7-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本市首次申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免收证件费。对2025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符合国家免收规定的费款予以退付。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