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21-20250725]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7-29
实施时间: 2025-7-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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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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