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2025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信企业[2025]1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5-6-30
实施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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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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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落实2025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