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5-7-25
实施时间: 2025-7-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