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5]3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6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doc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1]9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