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4]1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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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或市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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